分析題目要求及答案參考

3) 2006年 「香港研究」單元 第一題 (附件八: 題目)

題目要求分析

a部份,考生需要具備以下資料性知識、概念知識及技能:

題目要求 具體內容
資料性的知識:
能舉出反映香港市民對基本法看法的事件,這可能和調查結果一致或不一致
能引用具體實例,解釋以下現象—「受訪者認為自己不太認識基本法,但同時又認為基本法很重要」的原因。
概念性的知識:
能掌握問卷調查的知識; 另外,考生若掌握及適當地運用概念如:公民參與、人大釋法、一國兩制等等,將有助提升其答案的深度。
考生可提出問卷問題設定的技巧、抽樣的方法、問卷對象的代表性等方面,以評估調查的可信性性及有效性。
技能: 數據整合及分析能力;引用相關及具體的事例;對評論作出分析及評論的能力。

b部份

題目要求 具體內容
資料性的知識: 能引用具體實例,解釋以下現象—「受訪者認為自己不太認識基本法,但同時又認為基本法很重要」的原因。
概念性的知識: 考生需要理解及界定「矛盾」的意思。
若能運用概念如「公民參與」、「公民能力」等概念,解釋此驟眼看似有矛盾的現象,則屬較高層次的答案。(例如:市民雖然在頭腦上認知基本法和其日當生活息息相關,但卻欠缺公民參與的能力,如認為解釋及執行基本法是從政者,或政府的份內事,自己不用參與,甚至認為就算自已努力認識基本法的內容,也不會帶來實質的影響。這種公民參與的無力感解釋了題目所述的現象。
技能: 舉出相關社會事例的能力

參考答案 (任教通識科教師提供參考範本答案內容)

a部份

我認為以上的調查結果,不能很大程度地反映香港市民對< <基本法> >的看法。這可歸咎於調查方法上「信度」與「效度」的問題。

根據資料,電話訪問了1,004名香港市民,而全香港有約七百萬人,調查機構是用什麼方法進行抽樣調查。調查結果是會受到受訪者背景的影響。假如,有較多受訪者是於政府機構內工作或是教育工作者,結果便會很不同,表示認識< <基本法> >的百分比會較現在多。因為公務員是規定要對< <基本法> >有一定程度的認識,而教師認識基本法,可能會在教學上有幫助。此外,受訪者的年齡亦會影響調查結果。受訪者的背景、年齡及教育程度亦會影響調查結果,這些因素會減低結果的代表性。這涉及「信度」的問題。

另外,訪問問題過於表面,没有考慮受訪者的文化處境, 問題亦具引導性,故此難以藉這些問題了解真實的情況。如「你認為認識《基本法》有多重要?」,在「九七回歸」後,整個政治氣氛改變,從傳媒和政府的推廣,市民大多知道《基本法》對香港政制的影響舉足輕重,所以絶大多數市民會即時回應「重要」、「頗重要」,甚至「極重要」。又例如「你認為自己有多認識《基本法》?」,在於華人社會講求「謙讓」、「中庸」的文化習性,大多市民容易不作反思就選擇「一半半」的回應。這就涉及「效度」的問題。

若要知道《基本法》對受訪者的重要性,可要求受訪者對一系列事物認識的重要性進行排列。若能提出有關《基本法》內容深淺程度不同的問題,看看受訪者能答對多少,就較能真確地了解他們認為《基本法》有多重要及對《基本法》有多認識。

但若 開調查方法的問題,其調查結果頗肳合我對香港市民對< <基本法> >的看法。香港是商業城市,尤以金融、地產等經濟活動發展得最為蓬勃。逾八成的勞動人口均從事和商業有關的工作為主。香港大部分市民每天都留意和經濟有關的新聞可說是不足為奇,因為這和他們直接相關。當他們將時間放在獲取經濟新聞時,他們便沒有太多時間用在認識< <基本法> >身上,所以52%香港市民表示他們「完全不認識」及「不太認識」< <基本法> >並不足為奇。

此外,香港市民的政治意識及政治參與程度都比較薄弱,這是和歷史因素有關的。,因為香港在九七年前是英國的殖民地,經過百多年的殖民管治(慣性地接受行政主導及非民主的管治),學習了在政治上無影響力的無力感,所以對於政治事務參與度較低,以至對< <基本法> >認識程度不足奇。然而礙於調查方法的問題,其調查結果即或與我所理解的情況相若,其所反映的情怳,是否就是現實,資料未能所提供的證據予以肯定。

b部份

我認為調查結果並不是「矛盾」,絶大多數的時物皆没有「矛盾」,因為「矛盾」是指「某事物是黑,又是非黑」才算是矛盾。即若調查結果是受訪者認為認識《基本法》是重要,又是不重要,才算是矛盾。

其實「是否認識基本法」和「認為基本法是否重要」兩者統屬於不同範疇,並無抵觸之處。「重要」一詞是屬於主觀價值判斷;而「認識」是有具「客觀」性的事實。

對一樣事物的「了解」程度並非能直接反映事物在心目中的「重要性」。當然當人認為某事物很「重要」,這可能會引發他去更深入「認識」該事物,但亦可能會因為「無知」,而使人對該事物產生陌生感和恐懼,高估或低估它的「重要性」。應用到這例子,港人對基本法的無知亦可以令他們高估或低估它的重要性。

歸結香港的政治實況,香港的普羅大眾素來的政治參與不足,大多只著重施政效果。觀乎港英時代,香港政制所推行的民主政制非常有限,如港督的人選是由英國委任。所以對於政治事務參與度較低,以至對< <基本法> >認識程度不足奇。。而調查結果正正顯示,由於香港人欠缺政治投入取向,因此無實際動機或行為認識基本法這個社會現象。

其次,令港人認同的《基本法》的重要性亦可歸因於政府,回歸以來的釋法問題。如居港權、政改普選等問題,令港民自覺基本法對香港前途有決定性的影響,縱使認識不深,卻喑地意識到基本法的重要性。

歸結以上所論,兩個調查結果不但不是矛盾,而且更立體地呈現香港人在對〈基本法〉,甚至是政治上的態度轉變及不變特性,互補不足,使調查結果更為切合宏觀性的社會普通的政治實況。